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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师告倒市政府案

   

    

1986年,辽阳市灯塔县张台子镇为补充师资力量不足,经灯塔县教育局批准,当年暑期,举行公开考试,在42名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取了6名新教师——胡国栋、张瑞岩、郭清、周维洪、关德斌、胡桂嫒。经过短期培训,6名新教师于818日开始进校授课,后来被取消了民办教师资格的三名教师胡国栋、张瑞岩、郭清分别被分配到后营、乱泥、天河小学。

在这个走出校门跨人社会的第一个岗位上,三位青年格外珍惜工的机会,把对生活追求的所有热望和才智都倾注到教育事业上。

根据有关规定和领导口头许诺,这批被录用教师半年试用期后,便可享受27元的国家补助。当六个月之后,三位教师到镇文教助理王志和处询问补助事宜时,王说:“赶趟,是你们的早晚也给你们,现在经费紧张。”三位教师听罢,表示理解,回来后仍毫不介意地埋头教学。然而时间又过去了半年,到了1987年暑期,三位教师仍然未享过一次补助,不禁心生疑窦,于是,在他们到镇上开会时,又去找王志和询问。没想到王志和却改口了:“国家有文件,规定198671日前参加工作的算民办教师,71日后算代课教师。因为你们是19868月参加工作,所以被定为代课教师。”针对涉及自己合法身分的问题,三位教师开始寻找答案。这时,与他们同期任教的外镇同学告诉他们;“我们都变民办教师了。”三位教师再次去咨询王志和。王非常肯定的说:  “文件绝对有,我还会骗你们吗?”三位教师又一次相信了王志和。

三位教师仍然心不落底,去找同期录用的周维拱、关德斌、胡桂嫒。结果是早在19868月,周维洪转到沙浒乡学校时,王志和给开了民办教师证明;19888月,罗台建乡,关德斌、胡桂媛转到罗台学校,王志和又为二人出了民办教师关系证明。他们去问王志和,王志和说是罗台乡给办的民办关系。当他们在罗台乡文教助理处证实关系确由王志和给出具的时,感到事情很蹊跷。当他们再次站到王志和面前时,便沉下脸来,以几乎是质问的口气同他对话了:“既然有《71文件》规定,那么周围的乡镇咋不受《71文件》限制呢?关、胡、周同我们条件一样,都由你一手经办,为什么他们是民办教师,而我们却是代课教师?这个《71文件》是你个人定的,还是县里定的,还是国家定的?你能不能把文件拿出来让我们学习学习?

王志和被三位教师问得哑口无言,最后呐呐地说:“我已给你们报到县教育局了。你们先等等,也许不久县里就会批的。”三位善良的教师以为自己是属于漏报者,所以一直希望王志和能到县教育局将三个人的名字补报上,并利用到镇里开会的机会多次到王志和处听结果。然而得到的答复是:“上报几次,县里不批。”

县教育局的人事股长说:“王志和什么时候报了?我什么时候没批?你们叫他来一趟。”人事股长还说,“你们的情况可能是人数报了,而具体人名少报了,空几个名额的补助费由有关人支配,这叫吃空头饷。”他们这才完全看清了王志和的面目。

三人到省教委咨询,答复是:1986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教师是民办教师(临时代课除外)。辽阳市教委有关人说:“如果漏报由灯塔县打份报告上来,说明为什么漏报,谁漏报谁负责。”县教育局工吴连司说:“你们是1986年参加工作的,又是经公开考核录用的,有什么证据?我还说你们是捅胳肢窝上来的呢!那三个人都转正了,你们连民办都不是,准是你们犯错误了,再不你们就不是1986年加工作的,如果真像你们说的那样,我就给补救。”

他们要求王志和给出证明,王志和不给出,他们只好去找当时的考核人员佟光玉,佟说:“民办教师在镇文教办有花名册,或者民办教师工资表,你们去找理查查。”但王志和说:“没有表,也没有名单,就是有,也没有你们。”   

在三人的再三要求下,县政府再次责成教育局调查。调查中仍没有拿出“国家”的所谓19867月份以后之说,相反三人却出示了大量能证明他们是民办教师的证据。按说事已到此,问题已经很清楚了,可想不到教育局却迟迟拿不出处理意见。在三人的再三追问下,教育局吴局长才将材料送到了灯塔市政府(县变市仍归辽阳管辖),吴局长说:“这么大个事我们教育局做不了主,得听市政府的。”

1997621日是民办教师的最后一次考试,三人坚决要求参加。鉴于他们这种特殊的情况,市教育局经与文教副市长高卉沟通,同意他们参加考试,但有个附加条件:即市教育局和市政府对他们的民办教师有结论后,是民办教师,分数生效;不是民办,分数作废。

令人气愤的是,20日突然通知他们不准参加考试,收回准考证。原来,16日市政府高卉副市长主持召开了有教育局长吴连悟等人参加的市长办公会议,会议肯定了他们不够民办教师资格,不准参加考试。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三人上诉灯塔市人民法院,将灯塔市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这时,灯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同志才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然而,他们此时此刻想的不是三名教师利益如何,而是一真相大白他们的脸往哪放?为了找回面子,他们不顾一切地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首先市政府成立了一个所谓“调查组”(全为被告应老老实实接受法院调查,无权再作什么调查),专门“调查”怎么能把民办教师变成代课教师?在他们的“调查”下,法院开庭的日期一拖再拖。灯塔市人民法院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好将此案上交给辽阳市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灯塔市个别领导仍不死心,某领导还跑到省教委"调查”,希望省教委能配合他们“调查”出三人不是民办教师的依据来,然而,省教委没有给这位领导面子。

86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台子镇50多名在职、退休教师赶到法庭旁听。被告代理人辩称:胡国栋三人是在1986年至1987年一年试用期内被取消民办教师资格,而报表中有三人的名字是以代课教师充顶民办教师,从而截留一些补助款,用于弥补经费之不足……。原告代理人辽宁涉外律师事务所郭洁心律师称:从历史上看,胡栋三人是民办教师;从证据上看,1986年张台子镇政府向灯塔县教育局呈报的教师工资改革登记表上有三人名字,教师职别证明“民办”;灯塔市教委档案局存的1986--1988年民办教师名册上有三人的名字,在辽阳市教委人事科有职务。因此三人是民办教师。至于三人未参加提职、考核、整顿,是因为他们被非法剥夺了权利。

思考题  (1)你认为是否应追究市政府某些领导的行政责任?为什么

        (2)法律规定教师有哪些权利?

 

 

转载请著明  教育法在线(http://edulawonline.com)

摘自:《中小学实用法律全书》

编辑员:龙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