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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20、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教师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的依据、原则和责任。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管理,《教师法》中的规定主要有:

1)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2)与教师订立聘任合同;

3)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

4)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5)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6)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自主进行教师的管理工作,但不能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