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学生被强奸,教师置之不理对不对?
案件简述:
案情评析:
(1)在本案中,学校、教师的做法违反了我国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这起校内强奸案所造成的后果应负一定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在本案中,学校并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致使犯罪分子轻易进入宿舍,造成两名学生遭受强奸的严重后果。学校的几位知情老师不但没有制止这起强奸案的发生,而且在被询问起此事时,竟然说不知情,这种知情不举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我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学校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因此,学校和教师都有义务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以加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2)在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一)属学校的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学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学校门卫制度,校外人员进人学校要履行登记手续。学校也可以与当地的公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对滋扰学校的流氓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保证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顺利进行。对于教师,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和教育,也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