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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102、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每年春季或者秋季规定的受理期限提出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①身份证明;②学历证书或教师资格合格证明;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受理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