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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不认真上课还殴打学生的教师具不具有教师资格?

113、不认真上课还殴打学生的教师具不具有教师资格?

案件简述:山东省枣庄亭区北庄镇上十河村小学教师李强,自分配到该校一年以来,从不备课、讲课,基本上都是让学生自教自习,自己在课堂上看小说。在一次给学生买试卷时,他向全班42名同学每人多收了一元钱。在真相透露,被学生孙中平追要一元钱时,他将孙踢到在地,并用皮鞋踹孙的太阳穴,致使孙颅骨被踢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被鉴定为轻伤。事发后李强逃匿。经查,李强参加工作后的两年间经历了两次毕业分配。第一次是因为被发现诸多劣迹,打伤一名小学生,经有关部门罚款后被限期调离的。

请问:李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什么责任?他具不具备教师资格?

案情评析:

1)李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在本案中,李强为了达到不返还一元钱的目的,故意实施将孙中平踢倒在地,并对孙中平的太阳穴上方用皮鞋踹的行为,致使孙中平颅骨被踢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被鉴定为轻伤,因此,应认定李强犯有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治疗期间孙中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李强的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在教育教学过程发生的,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在李强逃匿的情况下,应由其所在学校予以支付,然后再由学校向李强迫偿。学校是义务教育机关,对于李强乱收费、殴打学生的行为未作处理,致使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学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李强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二条规定:“爱岗敬业。……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在本案中,李强从不备课、讲课,上课时看小说,并未做到教书育人,影响恶劣,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应由学校将其解聘。

3)李强教师资格的取得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教育法》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取得教师资格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钻研业务,忠于职守,爱护学生,作风正派等。在本案中,李强是在打伤一名小学生经有关部门罚款后,被限制勒令调离,又参加第二次毕业分配到北庄镇的,这种做法是违反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中第二条之规定:“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对过去在生活作风有过错误或犯罪记录,特别是与未成年人有过不正当关系的申请人,不管其他条件如何,应当暂缓认定其教师资格。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有违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对这类人员依法重新申请教师资格要从严控制。”因此,对李强的教师资格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