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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是否有权取得更高级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

116、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是否有权取得更高级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