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学校职称评审小组有评审的终审权吗?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或小学学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评审小组,负责本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即学校职称评审小组没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决定权,但有推荐权和呈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