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学校可以拒收身体过胖的学生吗?
案件简述:家住上海闸北的中学生小张、小焦,都是身高达
案情评析:
以上10多个拒收具有被录取资格学生的学校忽视国家法律的规定,歧视胖学生,它们的做法是国家政策和法规所不允许的,因此学生有理由提出申诉或诉讼。依据如下:
(1)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这一规定,学校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一正当权利,不能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入校学习。
(2)《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学校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要求处理权或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两名学生完全有申诉权和提出诉讼权。
(5)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之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6)根据以上规定,建议判决如下:
①以上10所拒收符合录取资格学生的学校应承担两名学生为取得受教育权而奔波的费用;
②以上学校应给两名学生补发录取通知书;
③学校应向被侵权的两名学生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