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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体爆竹场私用童工,致使十二名儿童被炸死,爆竹场主应负什么责任?

10、个体爆竹场私用童工,致使十二名儿童被炸死,爆竹场主应负什么责任?

案件简述:199919日下午3左右,安徽省桐城市某村私人爆竹场主李某的一幢5层楼房突然发生爆炸,这就是震惊全国的“1.9”特大爆竹爆炸案。此次爆炸,伤亡共17人,其中死亡14人,11名为小学生,1名为4岁儿童。此12名儿童中,除2人外,均是零工。

案情评析:

李某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的非法爆竹场应马上取缔,并由李某向死亡家属给予经济赔偿。另外,李某在本案中已构成犯罪,即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