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学校违反《教师法》的常见行为有哪些?应承担什么责任?
学校里经常发生的违反《教师法》的行为有:
(1)打击报复教师的行为。学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致使教师的合法权益无端蒙受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教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报复陷害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某中学副校长张某经常酗酒、赌博,耽误工作,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教师李某出于义愤与公心,曾在教师中私下谴责过张某的行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应过情况。此事被张某得知后,张某经常对李某打击报复。一次期末考试张某故意诬陷李某纵容学生作弊,并在大会上公开批评,扣发其当年全部奖金;更有甚者,张某还捏造事实,诬陷李某和女同学赵有不正当关系,并当众辱骂李某,致使李某工作及家庭生活方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压力,女同学赵也被迫退学。对于张某的行为,依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其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给其行政撤职处分,对张某捏造事实,诽谤李某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要求其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2)拖欠教师工资的行为。未按时、足额地支付教师的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各种政府补贴等,属于“拖欠教师工资”的行为。拖欠教师工资是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教师工资未能及时、足额发放,不仅会影响教师的生活,而且对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也极为不利,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所以,对违反本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3)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的行为,包括言辞侮辱、行为侮辱、图文侮辱等。侮辱、殴打教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某校教师杨某的遭遇就很典型,杨某刚到学校时,曾偷过同事的手表、收音机等,被发现后一直名声不佳。但其人在学校领导的帮助下,以痛改前非,而且发奋钻研业务,教学质量逐年提高,已成为学校的教学骨干。但新校长王某来学校后,不知出于何故,对杨的品德问题抓住不放。一是经常找杨的同事问杨还有没有小偷小摸问题;二是在办公室、会议室及其他场合提醒大家注意财务安全,以防被某人钻了空子。王某的做法,给杨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作为校长,本应该关心、爱护、帮助像杨某这样的老师,但王某非但没有这样做,还侮辱、歧视杨某,对王某的行为,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