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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以衣着为由,擅令学生停课致使学生投湖自杀,教师应承担什么责任

教师以衣着为由,擅令学生停课致使学生投湖自杀,教师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件简述:陕西省铜川市某中学一年二班学生王文生,62到学校上课时,内套一件被青年们称为“一把火”的红衬衫,被班主任孙澍发现,当即责令脱掉。自尊心很强的王文生坚持不当众脱衣,孙澍把其赶出课堂,并未向家长通报情况。直到614日晚入睡前,王文生才对奶奶说:“老师欺负我,我找他讲理去。”次日早7时半左右,王文生在铜川市公园投湖身亡。在这起案件中,应该引起我们思考的是教师应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案情评析:

这里我们主要对教师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分析。我们认为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有以下几点:

1)教师孙澍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王文生的言论自由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言论发表意见的自由。从广义上说,凡是用以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表现形式都属于言论的范畴。在法学理论上,言论自由也就是表达自由。表达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不仅包括语言,而且包括声音、手势、发型、书画等。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服饰爱好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公德,这是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他人无权干涉。但是在学校里,学校为了达到一定的教育教学目的,可以对学生的服饰提出一定的要求。如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规定的小学生行为规范之一就是“穿戴整洁,朴素大方。提倡穿校服。头发干净整齐,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带手饰,不穿高跟鞋”。一些学校要求学生穿校服,在我国,学校和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服饰提出一定的要求。然而,学校和教师也必须注意,在对学生服饰提出要求时,不能侵犯学生的个人自由和权利,必须弄清合理要求和不合理要求的区别。不合理的要求可能侵犯学生的权利,造成不良后果。区分教师对学生提出的服饰要求是否合理的一个主要标准是,这一要求是否有利于教育教学目的。一般来说,集体活动场合可以对学生服饰提出要求,平时不必提出服饰要求。在不应提出服饰要求的场合,提出服饰的要求,就可能侵犯学生言论自由的权利。在本案中,学生王文生穿的是一件被称为“一把火”的红衬衫,并且是穿在里面,只露出红领子。无论从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角度来看,王文生穿红衬衣都是无可非议的,对个人和他人都没有任何损害,是正当地行使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他人无权干涉。但是,教师孙澍却横加干涉,让学生王文生脱掉,这显然侵犯了王文生的权利。

2)教师孙澍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王文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该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王文生是高中一年级学生,虽然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围,但是,他在学校期间接受的受教育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受教育权包括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听课的权利。只要一个学生没有扰乱课堂秩序,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那么,该生就有权听课,教师不能剥夺该生的受教育权。在本案中,学生王文生穿了一件红衬衣,这一行为并不影响课堂秩序,教师不能以此为理由将其赶出课堂,剥夺他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教师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让学生上学,等于实际上开除了该学生。教师孙澍的做法无疑违反了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王文生的受教育权。

3)教师孙澍的行为损害了学生王文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这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教师应当……爱护学生,忠于职责。”爱护学生就包括尊重学生的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按照法学理论,人格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的权利,指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人格权是每一个学生都具有的权利,而且是与生俱来、终身享有的权利。人格权中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损害的权利。在本案中,教师孙澍让学生王文生当着全班男女同学的面脱掉衬衣,这是损害王文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王文生为了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拒绝当着男女同学的面脱下衬衣,要求到外面去脱,应该说是合理合法的,没有任何错误。而教师孙澍却强令他在教室里脱,这显然是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综上所述,教师孙澍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在本案中,教师孙澍所承担只是侵犯学生的言论自由和损害学生的人格尊严以及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责任。教师孙澍的行为并不是学生王文生的自杀的主要原因。王文生的自杀主要是他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太差,不能正确对待教师的要求。即使教师的要求不合理,他也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去解决,而根本用不着走自杀的道路。因此不能把王文生的自杀完全归因于教师孙澍。对孙澍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