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每次按照职工总数的千分之零点五左右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奖励名额,名额中的百分之十为“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奖励名额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