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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如何处理校长对教师打击报复事件?

215、如何处理校长对教师打击报复事件?

案件简述:19915月以来,四川省仁寿县某中心小学校教师、教导主任熊某,多次向上级领导反映该校领导乱收费等经济问题,引起校领导不满。

1992年下半年,校长汪某不顾国家教委三令五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规定,强行统—给近两千名学生买书包和校服,并强行让学生吃课间餐——蛋糕,群众反响很大。熊某多次向汪校长建议废除以上做法,但汪某不听。1130,熊再次向汪建议废除吃蛋糕等做法,汪当时宣布免去熊教导主任一职,并以熊有神经病为由,强行将其送到精神病院。

1228熊偷跑出精神病院到省教委哭诉,办公室主任,挂急电找了市教委主任随即告诉熊可以回去了。当日,省教委还致函仁寿县教育局:“某某中心小学熊某来访,反映遭到学校校长汪某打击迫害,强送精神病院‘治疗’等问题,请你们调查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回到教育局,局长告诉熊已接到市里通知,他们也马上通知了校办,不能再迫害熊某。县、区教育局和校办几经反复,而后又两次写保证书,熊才于9328上课。

据查,熊某1987年被评为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区先进);1990年度被评为优秀青年教导主任(区先进);1990年度被评为统考小学二年级数学科全区第三名优胜者(区先进)。1993410在《仁寿教研》第二期上撰文《上下齐努力,急刹辍学风》。在本案中,到底是谁违反了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下面我们来分析这一问题。

案情评析:

仁寿县某中心小学校长汪某,强行让学生吃课间餐等,已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中的规定。该校教导主任、先进教师熊某曾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并且多次力劝汪某停止这些不合理做法。但身为一校之长的汪某,非但不听取熊某的合理建议,反而对其怀恨在心,借机进行打击报复。汪某对熊某这种报复行为,已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汪某强制学生买书包、校服、吃课间餐等,是违法行为,熊某多次向上级机关控告,是正确的。但是汪某却对熊某进行打击报复,并将其强行绑送精神病院,将其停职、停工作,违反了这一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案中,汪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的这两项规定。那么汪某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2)我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汪某因熊某反对其不合理做法,竟对熊某打击报复,虽经上级教育部门责令改正,汪某不但未纠正、悔过自新,相反却威胁、辱骂熊某,可见情节严重,应受到行政处分。

3)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予行政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也可免予处分;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定、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汪某的行为不仅故意违反国家有关制止“三乱”的政策,而且对提出批评意见的熊某打击报复,他应该受到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