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如何处理校长对教师打击报复事件?
案件简述:1991年5月以来,四川省仁寿县某中心小学校教师、教导主任熊某,多次向上级领导反映该校领导乱收费等经济问题,引起校领导不满。
1992年下半年,校长汪某不顾国家教委三令五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规定,强行统—给近两千名学生买书包和校服,并强行让学生吃课间餐——蛋糕,群众反响很大。熊某多次向汪校长建议废除以上做法,但汪某不听。
据查,熊某1987年被评为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区先进);1990年度被评为优秀青年教导主任(区先进);1990年度被评为统考小学二年级数学科全区第三名优胜者(区先进)。
案情评析:
仁寿县某中心小学校长汪某,强行让学生吃课间餐等,已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中的规定。该校教导主任、先进教师熊某曾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并且多次力劝汪某停止这些不合理做法。但身为一校之长的汪某,非但不听取熊某的合理建议,反而对其怀恨在心,借机进行打击报复。汪某对熊某这种报复行为,已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汪某强制学生买书包、校服、吃课间餐等,是违法行为,熊某多次向上级机关控告,是正确的。但是汪某却对熊某进行打击报复,并将其强行绑送精神病院,将其停职、停工作,违反了这一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案中,汪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的这两项规定。那么汪某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2)我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汪某因熊某反对其不合理做法,竟对熊某打击报复,虽经上级教育部门责令改正,汪某不但未纠正、悔过自新,相反却威胁、辱骂熊某,可见情节严重,应受到行政处分。
(3)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予行政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也可免予处分;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定、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汪某的行为不仅故意违反国家有关制止“三乱”的政策,而且对提出批评意见的熊某打击报复,他应该受到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