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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因分快、慢班导致学生自杀谁之过?

39、因分快、慢班导致学生自杀谁之过?

案件简述:南方某市某中学,新学期开学后,为了提高升学率,把高三的学生根据成绩分成了快慢班。每班的后10名学生被编入慢班,以求毕业,而其他同学编入快班进行高考强化。该校高三学生张某由于学习成绩不好被分进了慢班。一心要上大学的她无法忍受班级纪律的混乱和教师不负责任的现状,在找学校领导和教师,要求到快班去学习遭拒绝后,想学却没有条件学习的她在内心极度痛苦的情况下于一天夜里11点多喝下了有机磷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评析:

1)在本案中,张某的自杀主要责任在其自己。她的自杀主要原因在于她自己不能正确对待学校的错误做法。学校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把学生分成快慢班的做法,固然是错误的。但学校的这种做法并不是必然使她自杀的原因。张某应该采取正常的途径,向有关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要求学校纠正这一错误做法。即使学校短期内不能改正,也不能认为是学校迫使她死亡的。其次,她自杀身亡的原因在于她不能正确地看待个人前途,不能正确对待升学和就业的关系。作为一个高中毕业生应该认识到能升学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学生不能升学。无论升学或就业都是光荣的。不能认为升不了学就是不光  彩的,没脸见人。况且,张某的学习成绩不算太好,即使学校不分快慢班,她升学的希望也是不大的,她对此应该有心理准备。但是,由于她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太弱,并且对升学和就业的认识不正确,采取了自杀的做法。这一责任主要在自己。

2)那么,学校有没有错误呢?我们认为学校分快、慢班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指出: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原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学教育质量的几点意见》中指出:“中学教育是基础教育,不仅要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当前还要着重注意为四化建设培养大批优良的后备力量。衡量一所中学办得好坏,主要看是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全体学生负责;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是否在原有的基础上有较大提高,合格率如何;学生毕业后是否适应劳动或升学的要求。只抓考分,忽视德育、体育,忽视基础知识和培养能力;只抓少数“尖子”,忽视大多数;只抓高中,忽视初中等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做法,必须坚决纠正。”国家教委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端正办学方向、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督导评估的几点意见》中规定:“从19879月入学的高中学生起,今后不得为了应付升学考试,搞文理科分班教学(进行分科选修实验需要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提前结束课程,或随意砍掉、挤占某些课程,任意增减课时……必须关心全体学生,要合理配备师资力量,抓好各个年级学生的教育。对于思想品德或学业后进的学生不得歧视或无故迫使他们退学、转学、提前结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该校领导划分快慢班的做法是在以下几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

①该校编排快慢班的出发点和动机是错误的。他们划分快慢班纯粹是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违反了党和国家关于中学教育是基础教育,应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对全体学生负责,让学生全面发展的规定。

②该校编排快慢班的做法是对后进学生的歧视,是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在进入高中的学习过程中,一般来说应按照各类学生的比例均衡编班,并且在毕业之前不应该再以片面追求升学率为目的,另行编班,无论是文科班、理科班,更不允许编重点班、非重点班。该校把一部分学习较差的学生编入一个班,在客观上给人们是“傻子班”的印象,加重了这个班的学生的思想负担,损伤了学生的自尊心。这种做法不是对后进生热情帮助,而是歧视和放弃。当学习较差的学生集中在一起的时候,这不利于对他们的帮助和教育,只能使他们越来越差。这种按学习成绩编班的做法,无论编出几个班,都是不对的。

③该校在对待快慢班的态度上是错误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编班要合理配备师资力量。特别是对于慢班的学生,应该配备更强的老师。可是该校却把一些水平不高的教师配备在慢班,一些教师不负责任,他们的指导思想就是“学好学坏没关系,只要不出乱子就行”。结果,有的老师连课也不上,上课的也是糊弄。这显然是歧视和放弃慢班学生的做法。根据我国的教育方针,学校应该对全体学生负责,无论是放弃多数,还是放弃少数学生都是错误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是放弃学校职责的行为。

3)在本案中,学校的有关领导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教育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草案)》第十条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坚决执行上述规定,并有责任向社会大力宣传,取得社会、家长的支持。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进行教育,督促改正,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要给以批评、通报,以至处分。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求和做法,教育部门、学校老师都有责任提出意见,予以抵制和越级向上反映,因此遭到打击报复的,教育部门应当向党委和政府报告,采取措施,严肃处理。各级督学(视导员)对上述规定的实施,有权进行检查。”国家教委《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端正办学方向、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督导评估的几点意见》中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要给予帮助,并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帮助拒不改正者,要予以通报,以至建议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案中该校领导的行为,对该校领导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改正,取消快慢班。鉴于该校划分快慢班造成了不良后果,应该把这一事件通报有关各学校引起重视。如果该校领导拒不改正,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并撤销其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