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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体育课上学生掷球受伤,教师应承担什么责任?

99、体育课上学生掷球受伤,教师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件简述:199611月的某一天,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11岁的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11岁的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5800元。

案情评析:

这是一起体育课中,学校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本事故涉及三方当事人:夏某、李某和体育教师。

1)首先事故发生在体育课上,任课教师虽将男女学生分开前,讲了安全注意事项,但未采取具体的安全保护措施,是造成此起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显而易见,学校对此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其次李某在未注意前方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将实心球掷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违规行为是在教师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故李某应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夏某的家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处理这类事件,我们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应吸取教训,特别是理、化、体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二是受教育者要增强安全保护意识。无论何时何地都要警惕个人的行为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要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和操作规范,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三是监护人要加强对孩子的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与指导,尤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更需紧绷安全弦,时刻将“小孩上学校,安全最重要”永记心头。

4)此事故发生后,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