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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何谓对中小学生的学校保护?

107、何谓对中小学生的学校保护?

所谓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的领导、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教育帮助,不应当歧视或者为追求升学率而开除学生。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可采取送工读学校的办法。同时,学校的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学生有过错,教师应尽职尽责地进行管理教育,包括对其进行纪律处分都是正当的。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学校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