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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如何正确对待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如何正确对待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不同于一般的地痞、流氓、恶棍和其他作恶多端的刑事犯罪分子。他们实施不良行为的主观恶性不深,往往是因为自己的不成熟而一时失足造成的。因此,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该着眼于教育而不是予以处罚;   

2)法律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规定了有不良行为未成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义务;

 3)不得放任不管。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人不能采取听之任之,不予教育、管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是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放任不管之所以为法律所禁止,是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教育义务为前提的,是监护人对积极义务的不作为,即应为一定行为而不为;

4)不得迫使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不得不采取打骂等各种方式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自己应尽的教育其改邪归正的职责。通过迫使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不履行法定监护义务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