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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国家基层干部殴打教师致死案

1.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尊师重教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所在。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目前,某些轻视教师,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甚至侮辱殴打伤害教师的现象并未消除。国家教委信访部门受理的教师被殴打的信访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2.案情介绍

    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庙镇牛王庙村张素英上诉村党支部书证刘保健等人将其丈夫李景孟刺伤致死。两名学生因争文具盒而打架,校长李景孟在对两个学生进行了批评后,交由教导主任处理。在处的过程中,学生家长、村副支书刘保健(打架学生之父)认为李景月偏袒另一学生(李景孟的侄子),便纠集其兄叔等人携带匕首、火药枪到学校寻衅,找李校长吵闹。在校长室内把李校长打倒,在场教师劝阻无效,便将刘保健等人推出室外,将李景孟锁在屋内保护起来。这时,刘保健之弟刘建厂又赶来学校,将校长室门砸开,双方发生撕打。打斗中李景孟被刘建厂用匕首刺伤,因急性失血而死。

3.案情评

1) 案中被告人刘保健、刘建厂等人,闯入学校,对教师进行殴打,经在场教师阻止仍不罢手,严重违反了《义务毒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本案被告人刘建厂在殴打李景孟的过程中,将李校长刺伤,因失血过多而导致死亡。根据《刑法》规定,刘建厂、刘保健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刘保健纠集其兄叔等人持匕首、火药枪到学校找李景孟吵闹,又将其打倒,其行为即具有伤害李景孟的故意;非法伤害李校长的身体,使其失血而死。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权。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按不同情况加以处罚,其中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被告人应分主、从,按以上规定,根据其犯罪情节,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本案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生前的医疗费、丧葬费以及李景孟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4.注意事项

本案留给我们的思考,除了要彻底贯彻实施《教师法》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应加强对国家基层干部的法律教育,要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本案被告刘保健身为村党支部书记,竟然纠集众人殴打教师,扰乱教学秩序,这种不知法,或是知法犯法,漠视法律的人,怎么能以身作则呢?刘保健等人不能正视教师的批评教育,以这种违法伤害致人死亡的恶劣方式解决问题,这是我们应当反思的问题。身为干部,应带头学法守法,这样才能带动整个社会普及法律教育,保证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实现和保障。根据前几案例,可见,教师合法权益均保护应由社会、家庭、学校三方面共同努力,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证教师能够安心工作,全力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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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小学实用法律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