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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因教师罚抄作业自缢身亡案

1.引言
    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教师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即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但是,近几年来,少数学校对学生施行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屡有发生,个别人甚至粗暴摧残学生,影响尤为恶劣。对于这种严重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妨碍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现象,必须坚决制止。下面举一案例予以说明。
    2.案情介绍
    乌鲁木齐市12岁的小学生李X X,日前因班主任老师罚抄作业而在家用红领巾自缢身亡。这件事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李X X是新疆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学附小六年级学生,平时性格开朗,活泼调皮,纪律性较差,学习成绩属中下水于。5月7日上午早读课上,李X X因没按要求补写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抄写课文《梅花魂》而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批评。班主任派李X X的同学打电话叫来其父亲李小平,让李小平将儿子带回家补家庭作业,并罚他将语文课从第一课一直抄到第十八课。当日13时40分,李小平夫妇回家,发现门从里面反锁着,反复敲门都无动静,遂破门而人,发现李XX横躺在客厅门前,一条红领巾拘成的圈一头套着离地面约90厘米的门把手,一头套着李X X的脖子。李小平夫妇抱起已失去体温的儿子直奔附近医院急救,终因发现太晚,抢救无效而亡。
    李X X自杀事件已引起乌鲁木齐市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专家指出,李X X事件一方面反映出我们教师在教育方法上的简单粗暴,另一方面也说明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亟待加强。只有迅速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才能从根上上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   
    3.案情评析    
    (1)在本案中,李X X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己。他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他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太弱,不能正确对待班主任对他的错误作法。班主任罚他抄作业的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并不是导致他自杀的必然原因,因此李XX对其自杀负有主要责任。
    (2)班主任的作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
    ①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③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指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并且容易引起家长与教师的纠纷,各地城乡初等学校都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经常教育全体教职工,把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条学校纪律,严格遵守。
    在本案中,班主任采取的是变相体罚的作法,即间接使学生感到肉体痛苦的作法,如罚站、罚饿、罚劳动以及本案中的罚抄作业。我们既反对直接体罚,也反对间接体罚。本案中的班主任间接体罚的错误作法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同样要承担一定责任。    
    (3)对班主任应当如何处罚呢?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体罚学生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中要求:“今后,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认识改正错误。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查清事实区别情况,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于残害儿童,情节恶劣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班主任教师对学生实施了变相体罚,造成学生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应由其所在学校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死者家属所遭受的损失,他应当适当予以赔偿,因为尽管他不是造成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必定与其死亡有一定关系,故应该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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