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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元费用逼学生自杀案

十元费用逼学生自杀案

    1.引言

    自1990年以来,国家教委和国务院纠风办一直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且以义务教育阶段作为重点,下大力气依法进行专项治理。国家教委明确提出了中小学收费工作“五不准”规定和治理工作的“八条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纠风办的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办事机构,逐级签订了“责任书”,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坚持标本兼治原则,收到了实效。多数地区中小学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学校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家长索要或摊派财物;有的县乡人民政府以学校建设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集资或乱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有的学校强制学生参加各种保险;有的学校代收费项目过多过滥;一些大中城市对部分重点中小学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高收费问题治理不力,有的甚至愈演愈烈。这不仅违背有关法律规定,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办学方针和方向,而且对社会风气 产生不良影响。下面这则案例,就是乱收费、乱摊派所造成的一场悲剧。

    2.案情介绍

    吉林省公主岭市四道岗乡中心校有12个分校,3000多名学生,184名教职工。9月下旬以来,省、市和各有关部门下发通知,要求订阅10余种指令性报刊及其它,需6万多元报刊费。于是学校让每个学生交10元报刊费,这也只能完成订阅任务的50%。10月29日,黄花村小学6年级学生赵月因取不来这10元报刊费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神志恢复后,赵月哭着说:“老师说,谁取不来钱就不让上学,要挨收拾,没办法才自杀。”  

    乡中心校校长盖如宽对记者说:出现这样的事我们十分痛心,不该向学生摊派报刊费,可6万多元报刊费,我们无法承受。学校每年最多只能拿出3000元。眼下企业不景气,乡里唯一姓公的就是学校,各方面都管着我们。他们不知道,我们目前连教师工资都拖欠,上哪儿去弄6万元的报刊费!记者见到乡中心校的校长室墙上挂着一排杂志,还订有十几种报刊,其中竟无一份和教育及孩子有直接关系。 

   3.案情评析

  在本案中乡政府和学校违反了有关政策和法规,应该对赵月自杀事件负法律责任。根据如下:

    (1)首先,学校和乡政府的决定违反了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五不准”的规定。即:不准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小学和初中招收“择校生”坚持就近入学原则;不准举办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的补习班、超常班等;不准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复习资料和其他商品等;不准把社会上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学生头上,严格控制代收费项目;不准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2)其次,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在本案中,学校置受教育者的利益于不顾,将乡政府的乱摊派转嫁于学生,这是违反我国《教育法》的行为。同时本案中学校还违反了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3)第三,乡政府有关领导和学校有关领导应承担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法第七十八条还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2款规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第四,学校应该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因为学校收费虽然不是学生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但学校在客观上是有过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注意事项

  笔者认为,制止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继续作为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坚持“五不准”目标、工作重点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不变;要在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在“巩固”和“深化”上狠下功夫,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反弹,基本实现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2)坚持贯彻三部委关于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卡”制度。制止中小学收费卡之外的收费行为,纠正“收费卡”名不符实的做法,针对1996年乱收费行为中县、乡政府行为占有很大比重的状况,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规范县、乡政府行为为重点,坚持省立项目的原则,地方县不得自行决定收费项目,对县、乡政府及教育部门出台的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文件和决定进行认真的清理,并坚持予以纠正,学校以各种名义乱收费包括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现象,要坚决制止。要加强学校所收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增加收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根据以往春秋两季开学期间是中小学生乱收费多发期的特点,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纠风办、监察等部门联合组织检查组对学校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要检查秋季开学招收各种“择校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顶风违纪的乱收费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行严肃处理,除清退和收缴违反规定所得外,对校长和直接责任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4)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九年义务教育的薄弱学校建设。要从增加经费投入、配置教学设施、调整配备领导班子、调整充实师资队伍和改善生源在内的办学条件下给予倾斜政策,尽快缩小大中城市小学和初中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上的差距,实现就近入学目标。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要主动帮助附近薄弱学校的建设。大中城市的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和支持机关附近的薄弱学校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