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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殴打学生案

教师殴打学生案

1.案情介绍

1998年3月25日中午1点多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上十河村小学学生孙中平,吃过午饭来到学校。他忽然发现,已有好长时间未见面的前任班主任老师李强从厕所出来。孙中平毫不犹豫,冲李强就问:“老师,你多收俺的一块钱该给俺了吧?”李强闻声,迅速把右手伸上衣口袋:“过来,过来,我给你。”孙中平三步并作两步,蹦跳着来到老师身前。李强突然愠怒;“他妈了个X的叫我给你……”说着他猛地抬起腿,一脚把孙中平踢倒在地;他随即又跨前一步,照准小中平头部太阳穴上方,用皮鞋狠踹一脚!年仅11岁的孙中平顿时鼻孔流血,哭喊救命。

李强一把拽住从地上爬起来欲向办公室跑的孙中平,抬脚照孙中平的胸部又是几脚。闻讯从办公室冲出来的实习老师高伟,一边严厉制止李强,一边保护住孩子。李强淫威未尽,倏地脱掉外衣,猛拍胸脯,高声大叫,喝令围观的学生们滚开,要与制止他恶行的高伟“较量,较量”……

据校长反映,李强自去年8月分配工作以来,从不备课、讲课,也没见他在黑板上写过字,基本上都是让学生自教、自习。他时常发动学生给他找小说,每当上课时便靠在椅子上,把腿一伸,津津有味地看起来。有时干脆离开教室,跑回宿舍的床上,一看连着就是几堂课。

去年10月中旬给学生买试卷,他向全班42名同学每人多收了1元钱。用他自己的话说,他这样是为了吃饭,因为自工作以来,他和全镇所有老师一样一分钱没领过。当地老师可以回家吃饭,他家却在百里之外,不这样怎么办?王校长说,开不出工资是事实,但我们不会让任何一名老师饿着肚子教学。

孙中平的家很穷,穷得仅有两间露着石缝的小屋。地瓜干堆在地上,老鼠在地面爬来爬去的。一家5口全靠父亲在小煤井下维持生活,他是希望工程资助才得以上学的。

李强当时宣布向每人收取3元的试卷钱时,孙中平的母亲几乎是流着泪向人借的。他母亲说:“人一穷;借钱忒难啦。可是再难,咱也得让孩子上学。”孙中平是个倔犟的孩子。当他得知班主任老师欺骗他们多收了1元钱时,说什么也要跟老师要回来,但是,此时李强已好些天没来上课了。他不甘心就把这事向现任班主任及校长作了反映。校长的解释是:等镇里补发了老师的工资,就从中扣下来返还全班同学。孙中平说,这样的老师不配当老师,老师不能乱收费!可是,当孙中平收到这退回来的1元钱时,已经是被李强打伤的第七天了。

耐心寻味的是,李强参加工作后的短短两年间,却“经 历”了两次毕业分配:一次是1995年7月,一次是1997年8月。这两次均由区有关部门开出同—内容、格式的“干部行政介绍信”。所不同的是首次分到了张庄乡,二次又介绍给了百里之外的北庄镇。据张庄乡教委知情者说,李强是被发现诸多劣迹,尤其是误人子弟,打伤一名小学生经有关部门罚款后,被限期勒令调离的。不知分配机关出于何种“目的”,本应办理调动手续的李强,却随97新生又一次分了下去。上十河村小学领导和老师们说:“如果我们当初知道李强在张庄所为,那么孙中平事件在这里就有可能避免……”

经CT显示和法医鉴定,孙中平颅骨被踢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结论为轻伤。在治疗过程中,因肇事者逃匿,孙中平的父母现在极不满意学校和镇教委的态度,已聘请恒平律师事务所惠兴旺律师,准备依法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2.案情评析

 (1)李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李强为了达到不返还一元钱的目的,故意实施将孙中平踢倒在地,并对孙中平的太阳穴上方用皮鞋踹的行为,致使孙中平颅骨被踢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被鉴定为轻伤,因此,应认定李强犯有故意伤害罪。对李强可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予以处罚。对于治疗期间孙中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李强的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在教育教学过程发生的,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在李强逃匿的情况下,应由其所在学校予以支付,然后再由学校向李强追偿。学校是义务教育机关,对于李强乱收费、殴打学生的行为未作处理,致使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学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李强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二条规定:“爱岗敬业。……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在本案中,李强从不备课,讲课,上课时看小说,并未做到教书育人,影响恶劣,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应由学校将其解聘。

(3)李强教师资格的取得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教育法》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取得教师资格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钻研业务,忠于职守,爱护学生,作风正派等。在本案中,李强是在打伤一名小学生经有关部门罚款后,被限制勒令调离后,又参加第二次毕业分配到北庄镇的,这种作法是违反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中第二条之规定:“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对过去在生活作风有过错误或犯罪记录,特别是与未成年人有过不正当关系的申请人,不管其他条件如何,应当暂缓认定其教师资格。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有违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对这类人员依法重新申请教师资格要从严控制。”因此,对李强的教师资格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