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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十二中学校章程

苏州市第十二中学校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推进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为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苏州市第十二中学是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是事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办学规模为初中三个年级,每个年级为六个教学班,共计十八个教学班。每班学额为48名。

第三条:学校在坚持和体现教育方针所确立的人才总目标和总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历史与现状,努力做到"留住每一个学生,教好每一个学生",为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而不懈努力;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应积极参与社区教育,为形成良好的教育大环境而努力。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家长学校、学生会议、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六条:学校的校风为:"团结、守纪、勤学、强身"; 学风为:"严谨、勤勉、科学" 教风为:"严格、虚心、刻苦" 。

第七条:学校于1970年依托苏州农校校址创建,1982年移址。现校址:苏州市西园路29号。9月10日为校庆纪念日。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由苏州市教育委员会任命。副校长由校长按上级规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九条:学校下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和教科室行政职能处室;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党组织考察,校长任命、聘任,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奖惩制。校长有下列权利: (一) 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 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 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除重大基础项目须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 自主招生权。按市教委有关招生规定,保证施教区内小学毕业生入学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收取有关费用。 (五) 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积极实施"两全"和三个"面向"的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三条: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和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六)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市教委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 二、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五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第十六条: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队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论证机构。由校长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全体党政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团、队负责人、民主党派人士及教师代表组成,由校长聘任。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贯彻国家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接受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育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二十一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设组长1-2名,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环节管理。

第二十三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四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五条:依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健全教育教学各类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自筹经费为辅,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积极推进总务后勤工作社会化的改革进程。

第二十九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二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自觉做到教学"五认真",期初有计划,期末有小结,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三十七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学校在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结构工资制(具体办法另定),努力改善教师、职员、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九条: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条:学校教师、职员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退管会具体负责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述意见,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学生

第四十三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江苏省教委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

第四十四条: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第四十五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 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州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州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苏州市第十二中学行政会议。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