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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法律纠纷程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随着各类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人们更倾向于从法律的角度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因此,教师应了解处理法律纠纷的有关知识。

一、民事法律纠纷处理

1.范围

民事法律纠纷种类繁多,涉及范围较广,主要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法律纠纷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由民法、婚姻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如因民事关系引起的经营权、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肖像权纠纷,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发生的离婚、赡养、抚养、继承;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纠纷案件等。另一种是由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经济、劳动纠纷,如经济合同纠纷或因履行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所发生的争议等。具体涉及教师权益的民事纠纷如教师侮辱学生、破坏学生名誉导致家长上诉法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家长认定是由教师没有尽其看管义务导致,要求教师负责赔偿而发生的纠纷等等。

2.处理程序

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既可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也可通过法院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或是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自行和解是解决纠纷最为便捷、经济的方式,只要当事人意见一致即可达成,下面详细介绍诉讼、调解和仲裁所需程序。

1)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诉讼第一审审理是基础程序,是诉讼的必经阶段。在第一审程序中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起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起诉时,原告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法院经过对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则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的一个最重要的阶段就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开庭的程序一般是先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辩论结束后,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判决。

第一审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判之后,在裁决或裁定宣告后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只要上诉合乎法律规定,上一级法院就必须对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第二审审判做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一经审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也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错误,可以进行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的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上诉人依法提出上诉后又翻侮,想撤回上诉,应当递交撤诉申请书或口头提出撤诉,二审程序即告终结,一审法院的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2)调解和仲裁。

调解分为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民法院的调解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在审理前、审理中、审理终结后,也无论是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包括审判监督程序,都可以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工作,采用说服、教育、感化、疏导的方法解决民间一般民事纠纷。

仲裁是解决民事经济权益争议的另一种重要方法,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一定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仲裁庭对案件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且一次裁决就是审裁决。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仲裁:申请和受理;准备和调查:保全措施;主持调解;开庭仲裁。

3.注意事项

一旦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尽量调解的原则,如要进行诉讼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原告应恰当地选择起诉的法院。掌握民事诉讼的常识,了解当事人有那些权利和义务。认真书写诉状。被告也应不急不躁,从容应诉,进行有力地反驳,认真答辩,适时反击,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法庭上,当事人应适当地申请回避。在调查和辩论期间都应沉着冷静,言简意赅。

二、行政法律纠纷处理

1.范围

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合法权益而导致发生纠纷一般就是行政法律纠纷,对于教师有着特殊的解决途径,主要有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l)申诉。

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如教师应享有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即可进行申诉。

2)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教师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教师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教师可进行行政复议的范围是: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如教师对其被罚款处罚不服的;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如教师对其被离职的强制措施不服;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行政复议,如教师申请教师资格证书被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教师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抚恤金或是学校应予发放的赔偿金;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等。

3)教育行政诉讼。

教师从司法的角度来解决教育行政纠纷,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补救。由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比较完备的救济途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不服、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对行政机关限制经营自主权不服、对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对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不服等行政纠纷。具体涉及教师的行政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教师被罚款、教师被停课停职、教师工资被拖欠或教师应有的待遇未能实现等情况。

2.程序

1)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包含下列内容:①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②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③申诉要求。主要写明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④申诉理由。主要写明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纠正的法律、政策依据。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如下处理:①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使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其原处理结果。②违法侵害申诉人利益的,可撤消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③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或事实不清的,可责令退回学校重新处理。④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2)教育行政复议。

教师提出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①有特定的申请人。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复议申请范围。⑤属于相应复议机关管辖。复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当在被告知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立案受理。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限期并等待被申请人提交案件材料,及答辩,审阅复议材料,调查收集证据。经过案件实际审理后进行讨论、研究。评议并依法做出判定。复议机关应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定的效力。除法律规定终结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教育行政诉讼。

教师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两个月未作出决定的,教师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起诉的,应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开庭审理一般经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五个阶段。经过审理,做出如下判决:①教育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②教育具体行为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使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④教育行政缺乏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教师应阅读有关教育法规,搞清教师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是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受到侵害,应采用那种解决行政纠纷手段,应向哪一级部门申诉,认真写好相应所需文书。

三、刑事法律纠纷处理

1.范围

刑事纠纷,性质一般比较严重,大都采取刑事诉讼手段,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查明法律事实,解决法律纠纷。如教师体罚学生导致学生死亡、教师猥亵女学生、学生殴打教师导致肢残等刑事纠纷都应付诸刑事诉讼。

2.程序

1)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察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察。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察结束后,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活动。起诉有两种。一种是公诉,一种是自诉,公诉是主要形式。

4)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与民事案件的审判一样,都是两审终审制。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包括: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评议宣判五个阶段。自诉案件的第一审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在起诉后或审理中,自诉人可撤诉,自行和解,审判员也可当庭调解,被告人也可在自诉人提出的范围内提出反诉。第二审审理通过对案件的重新全面审理,审查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合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身判决和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5)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是:已过法律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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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员:龙藜